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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庄乡人民政府文件
陈政[2009]14号
陈庄乡关于加强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
实 施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范政[2008]61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共设施建设管理范围
全乡范围内所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全乡整体规划和各行政村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住房、厂房、门店,尤其是电线杆、通讯塔等公共设施项目,均需经乡政府勘察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二、责任追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陈庄乡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对未经乡政府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符合规划的可在接受处罚后补办有关手续。
2、对接到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工程的,乡政府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并拆除施工部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对因村两委工作不力,造成本村出现违章建设工程或有损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将视其情况,追究村两委主要成员的责任。
4、违反本实施意见,阻碍公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建设工程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陈庄乡人民政府
2009年6月29日